為正確審理建筑物區(qū)分所有權(quán)糾紛案件,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(quán)益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等法律的規(guī)定,結(jié)合民事審判實踐,制定本解釋。(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4次會議通過,根據(jù)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》若干問題的解釋〉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》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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